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认定如何变化?

  2020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保险业内称之为“新会计准则”或“IFRS17”,并于2023年起落地执行。

  新会计准则通过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以实现不同国家保险公司间以及保险业与其他行业间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同时通过重新厘定保险公司收入确认方法、调整报表格式等手段,使财务报表披露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盈利模式,提升保险公司盈利透明性。

  当前,分红险产品成为市场上的“明星”产品,国信证券(10.480, -0.01, -0.10%)研究报告显示,根据行业公布的数据,目前在售的人寿保险产品超253款,其中分红型产品107款,占比42.3%。

  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如何认定分红险产品的未来现金流?日前,财政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Q: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时,如何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单元以及未来现金流量可能的情景?

  A: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多项合同一起评估能得出类似评估结果的,企业可以将这些合同一起评估。

  在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反映未来现金流量所有可能结果的情景(但无须识别每一可能的情景)并基于这些情景下概率加权平均的现值而非最好或最坏情景进行评估。企业评估各情景下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以及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中源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的金额、现值和各情景的概率时,可以基于适时更新的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数据、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评估中采用的数据和信息。确有证据表明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更新预计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在相关数据和信息发生变化时更新。

  Q: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A: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根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其他事实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条件,以确定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1)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则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但不能分开销售,则仅部分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既不能分开定价,也不能分开销售,则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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